关于对县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0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 K26422872/2022-3464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人社局
名       称: 关于对县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王创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退休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县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政策,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根据《通山县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18〕30号)文件规定,明确到龄离岗乡村医生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200元;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240元;工作年限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280元,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并发放到位。县卫健局按照要求审核到龄离岗乡村医生资格,对到龄离岗乡村医生进行资格确认,县财政局将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资金纳入预算,并落实发放工作。
2020年10月,根据《通山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实施方案》(通政办函〔2020〕27号)文件规定,明确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鼓励乡村医生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参加险种实行差异化财政补助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村医,按 1500 元/年/人给予补助,退休后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村医,年缴费高于 400 元/人的,按 400 元/年/人给予补助,缴费标准低于 400 元/年的按实际缴费予以补助,退休后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目前我县严格落实《通山县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和《通山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实施方案》补助要求,逐步提高了乡村医生养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