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5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 K26422872/2024-2572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财政局
名       称: 关于对县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阮长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我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很好!我局高度重视。
一、关于您提出的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议的答复。
按照省交通厅、省财政厅(鄂交函[2021]81号)文件规定和您提供的全县农村公路里程数测算,每年县政府要落实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1300.19万元。
2021-2023年,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3202万元,其中农村公路养护工程2833万元,日常养护补助369万元,年均省级补助资金1067.33万元,全部拨付交通局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年底县财政统筹解决养护资金缺口,2021-2023年,县财政在县域经济下行、收支矛盾突出的严峻形势下,年底通过打包的形式统筹配套本级资金17000余万元由交通局统筹用于包括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程等各类交通工程支出。
今后,我们要结合财政职能,认真学习研究农村公路养护政策,会同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加大本级投入力度,加强资金预算管理,逐步将县本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促进全县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关于您提出的将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到位建议的答复。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保障体制。我县按照单位性质、人员编制类型和经费保障渠道等规定保障机关运转和人员经费,一级预算单位的公用经费按规定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全额预算编制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经费不列入财政预算,但考虑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开展工作实际需要,自收自支人员经费以定额包干形式由财政保障。
县委编委(通编发【2022】15号)文件规定,将县农村公路养护所更名为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贵单位为交通局所属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0名。贵单位现有70人,其中全额事业编4人,自收自支事业编57人,备案登记9人。
贵单位4名全额事业编制人员经费已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其他人员是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和备案登记人员,而非财政全额预算人员,按我县经费保障体制等规定,其他人员经费不符合列入财政预算的规定。
2009年国家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航道养护和水路运输管理费(简称“五费”)和交通系统自收自支人数多是造成经费困难的主要原因。
考虑到交通系统开展工作实际需要,并结合贵单位等事业单位自筹经费压力大等因素,省、县财政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保障措施:一是县交通运输部门从原“五费”收入中安排的基本支出,由省财政每年通过转移支付安排到县财政844万元,县财政全额拨付交通局。二是县财政将交通系统非税收入全部用于交通部门保障运转。三是县财政以定额包干形式每年在财政预算中追加交通系统经费360万元。四是县财政通过收回存量交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交通系统工作经费。
希望您对财政工作多提宝贵意见,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通山县财政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