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014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 K26422872/2024-25728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财政局
名       称: 关于对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01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石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特殊精神障碍患者实行民政救助政府兜底的提案》收悉,我局对照自身工作职责,参考会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答复如下:
一、在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救助和护理补助方面
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诊断和残联等级评定后,县民政局在对其进行家庭收入核对的基础上,按困难类型分别纳入特困供养和城乡低保并按困难情形依申请实施临时救助。同时,根据评定的等级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残疾人护理补贴和生活补贴。
以当前发放标准测算,2024年,全县对精神障碍患者在生活和护理救助方面支出共计1041.03万元。其中:一是享受特困供养218人,年发放资金435.7万元(特困供养资金由生活补助和护理补助两部分构成),县民政局对其中的130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县安康精神病医院实施托养;二是享受城乡低保1071人,年发放资金446.6万元,民政部门对其中享受低保后仍然困难的对象按不低于低保标准的20%增发了低保补助金,对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的纳入“单户保”进行保障;三是享受临时救助22人,发放资金3.4万元。四是发放护理补贴人数551人,年发放资金66.12万元;发放精神残疾人生活补贴人数1062人,年发放资金89.21万元。
二、在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治方面
根据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政策安排,对重度残疾人、低保、特困和特殊缴费困难人员落实了政府代缴医保政策。
县安康精神病医院是我县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专业医疗机构,并且是我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在安康医院医治的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可按医保基金政策正常报销,并根据医疗救助政策对其中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和特困供养的患者在正常的报销之外还落实了医疗救助政策。
从2017年起,县财政局根据《通山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资金管理办法》,每年统筹安排60万元专项用于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通山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咸宁市精神病医院住院产生的费用,由县安康精神病医院负责结算);2023年,县政府修订了《通山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县财政局每年统筹资金从以前年度的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历年来,县财政局均按办法要求统筹资金保障了政策落实到位。
三、在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其他方面
县政法委、县公安局和各乡镇一起在全县范围内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排查、入户走访了解情况并建立台账,及时了解其精神动态。对394名3级以上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发放监护资金94.56万元。
县残联为94名精神残疾人提供了居家保洁、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及代办等服务,拨付资金4万元;受理396名精神残疾人的服药申请,补贴资金19.8万元。
今后,我局将继续按照中央、省、市、县文件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的拨付工作。
通山县财政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