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山县农村义务教育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K26422872/2020-2414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山县农村义务教育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2-25 08:44:41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山县农村义务教育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开发区、富水湖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通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
通山县农村义务教育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12号)要求,为更好的调整实施我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标准及模式
(一)人员范围。我县作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均可享受。参照2019年秋季学期,通山县享受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共有138所、总计63674人(其中初中28所,学生18325人;小学110所,学生45349人)。以后每年具体享受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的学生人数按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名制统计数据为准。
(二)实施时间。本方案自2020年春季开始实施,以后每年根据政策方面变化和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
(三)补助标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精神,我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暂行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200天预算。
(四)供餐模式。资金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营养膳食,不得直接发放现金给学生及家长个人,因考虑学生实际情况及学校食堂供餐能力等方面因素,采取课间供餐和食堂集中供餐两种模式。即:小学学生和初中走读学生按每生每天课间发放1盒营养奶;初中住读学生(含愿意搭中餐的走读学生)在原有营养食谱中每天免费增加营养菜品一份(肉、蛋等食品),每天免费增加的营养菜品成本价格不得少于4元。
(五)采购方式。1.课间餐提供的营养奶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模式,项目设为一个标三个包。2.住宿生每天免费增加供应的营养菜品原料(肉、蛋等食品)设一个标一个包,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中标单位定点采购配送。3.项目实行一年一招标方式。
二、组织机构及职能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通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教育局分管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县教育部门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实施主体,对营养改善资金和营养餐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建设、改造学校食堂(伙房),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强化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制定营养奶中标企业的管理办法,完善约束和处罚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四)县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县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要指导教育部门做好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投标工作,并依法依规组织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采购活动。
(六)县发改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农副产品价格监测有关数据,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工作。
(七)县农业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技术上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实践活动。
(八)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承担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九)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十)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县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
(十二)县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资金使用。省级试点补助资金要足额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经费支出。县教育局设立营养改善计划专账,按自然年度装订全县总账存放备查。
(二)资金拨付。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及时下达预算,落实专项资金。中标企业的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签收凭证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到中标企业账户。
(三)资金监管。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制定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将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学校、供餐单位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按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食品安全。县教育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工作的牵头和责任单位,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保采购优质品牌放心食品;要定期组织营养改善计划食品质量卫生督查,确保营养餐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五)县教育局和学校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杜绝套取专项资金行为。学校要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实行成本核算、零利润原则,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六)建立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专项审计制度,要加大对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将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审计重点。
(七)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八)设立通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
通山县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组:
电话:0715—2298672;
邮箱:513397770@qq.com。
通山县教育局:
电话:0715—2298637;
邮箱:95449951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