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农业农村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索引号 : K26422872/2025-0720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名       称: 通山县农业农村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证明内容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别 |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
能实行告知承诺 | 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原因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级及其他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 ||||||||
1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申领、有效期满换证、恢复驾驶资格 | 能从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 【规范性文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 第四条第一款(一)受理岗审核驾驶证申请人提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第七条第一款(一)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第十七条第一款(一)受理岗审核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 |||||||
2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 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注册登记和临时牌证 | 证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来源渠道 |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规定》 | 第八条第一款(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机销售方 | √ | 行政许可 | √ | 现场核查 | ||||||
3 |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承诺 | 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证 | 证明技术人员是否属于工作正式人员 |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第一款(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 农业农村部门 | 人社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
4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等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承诺 | 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证 | 证明设备设施属于企业的自有资产 |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第一款(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 农业农村部门 | 设备设施销售企业 | √ | 行政许可 | √ | |||||||
5 | 植物新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证》 | 证明种子品种经所有权人批准同意 |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第一款(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农业农村部门 |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权利人 | √ | 行政许可 | √ | |||||||
6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承诺 | 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证》 | 证明生产品种不含有植物病害 |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第一款(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
7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办理《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证明技术人员专业资格 |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第一款(四)应当配备1-2名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证明(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水产专业技术人员。 | 农业农村部门 | 人社部门或教育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现场核查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 办理《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证明符合养殖规划要求 |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第一款(一)生产区域有固定的生产场地,面积不得少于4公顷,符合养殖规划要求,取得养殖证。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现场核查 | ||||||
9 | 经营人员的毕业证书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 |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 证明具备经营资格 |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八条第一款(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 农业农村部门 | 人社部门或教育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现场核查 | ||||||
10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 证明具备经营资格 |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八条第一款(四)项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 农业农村部门 | 住建部门或房产所有人 | √ | 行政许可 | √ | 现场核查 | ||||||
11 | 基地生产设备、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及产权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证 | 证明设备设施属于企业的自有资产 | 【部门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第一款(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 农业农村部门 | 设备设施销售企业 | √ | 行政许可 | √ | |||||||
12 | 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证》 | 证明经食用菌菌种品种所有权人批准同意 | 【部门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农业农村部门 |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权利人 | √ | 行政许可 | √ | |||||||
13 |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 具备从事营业工作条件 |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七条第一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农业农村部门 | 住建部门或房产所有人 | √ | 行政许可 | √ | 现场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