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关于对滨河东路临时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索引号 : K26422872/2021-33991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名       称: 市发改委关于对滨河东路临时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0-14 09:32:37

咸宁城发停车场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正式审批滨河东路临时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定价目录》和《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咸宁市停车服务管理办法》、《咸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对你公司一年来运营成本进行监审,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以及社会承受力等因素,现对你公司滨河东路临时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停车服务收费实行累进计时收费;

(二)停车6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停车超过1小时后每小时收费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即停车60分钟至120分钟以内收费4元;120分钟至180分钟以内收费6元;依次类推,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不超过20元,超过24小时另按以上规定标准计时收费;

(四)对长期租车位停放的车辆,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事宜。

二、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进一步加强对停车服务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收费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工作效率。

四、实施收费时,须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举报电话“12315”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咸发改价格〔2019〕226号》文件同时废止。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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