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调整全省机动车驾驶考试许可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 K26422872/2024-00903 文       号 : 鄂公通〔2023〕91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湖北省公安厅
名       称: 关于规范和调整全省机动车驾驶考试许可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关于规范和调整全省机动车驾驶
考试许可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考试许可收费管理工作,进一步为企业和群众减负、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2〕332号)精神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厅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规范和调整我省机动车驾驶考试许可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内容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二、收费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组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实行自主预约、分科目约考,按各考试科目收费标准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具体标准为:
(一)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许可考试,科目一考试费为每人次50元,科目二考试费为每人次150元,科目三考试费为每人次230元。
(二)申请摩托车驾驶许可考试,科目一考试费为每人次50元,科目二考试费为每人次50元,科目三考试费为每人次80元。
(三)科目三中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收费。申请驾驶许可考试时,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当场免费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并参加相应科目考试,考试费按申请人约考的科目收费标准重新缴费。
(四)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满分学习、恢复驾驶资格考试的,按相应考试科目收取相应考试费。
三、相关要求
(一)市、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组织单位和收费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车管所业务大厅、考场候考室等场所公示公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标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湖北省公安厅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