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关于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倡议书
咸宁市关于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
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人士、全体政法干警及家属:
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监督,离不开各级领导干部高度重视、自觉践行。为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促进执法司法公平公正,现向您发出如下倡议:
2.不得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不得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4.不得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5.不得有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如果您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请严格遵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坚决做到:
1.不得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不得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
4.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5.不得有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如果您是司法人员,请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坚决做到:
1.不得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不得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不得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不得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
“三个规定”是司法环境的“净化器”、公平正义的“安全阀”、拒腐防变的“护身符”,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全体政法干警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良好执法司法生态,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懈奋斗!
咸宁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