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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问答36题

来源:云上通山 时间:2018-09-06


01、是何时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

2018年1月

02、专项斗争的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03、是谁决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开展的?

党中央国务院

0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0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优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06、扫黑除恶的方针是什么?

依法严惩。以“零容忍”的态度,出重拳,下重手,迅速形成压倒性态势。

07、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四部门是哪四个?

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

08、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含义是否一样?

不一样。“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09、习近平2017年11月8日的重要指示,他提出:要求开展新一轮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 ——,——也要抓。

农村,城市


10、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      ,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

地区、行业和领域

11、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      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12、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      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习近平同志

1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是如何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


14、恶势力是指以      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

暴力、威胁、滋扰

15、重点打击对象包括哪些方面?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12)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

16、对于各种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要依法严惩——、——除恶务尽。

打早打小

17、对于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一定要 ——。

依法查办

18、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怎么办?

人民群众发现、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向各级扫黑办举报。

19、咸宁市扫黑除恶举报电话是多少?

110、0715-8126078等其它各级扫黑办公布的举报电话

20、咸宁市扫黑除恶办公室邮箱是什么?

xnsshb@163.com

21、《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      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拍蝇”

22、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2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着力解决的5类违法犯罪活动包括“淫秽、吸毒、传销、拐卖”和 ——?

赌博

24、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从2018年6月开始,组建     个中央督导组,赴全国各地开展督导工作。

10

25、扫黑除恶基本原则:有黑扫黑、—— 、无恶治乱。

无黑除恶

2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      、绝不姑息。

一查到底

2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一案三查”,既要      黑恶势力犯罪,又要      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      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查办、追查、倒查

28、这三年工作的重点分别是什么?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29、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______。

自动投案

30、什么样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1、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刑法》中表述: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32、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报案?

涉黑涉恶犯罪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广大人民群众在开展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斗争中,要注意将民事纠纷、普通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区别对待,不可随意扩大范围、混为一团。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      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领导和管理

34、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      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受雇

35、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通过哪些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

(2)有组织地以投资、控股、参股、合伙等方式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

(3)由组织成员提供或通过其他单位、组织、个人资助取得。


36、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刑法》如何惩处?

《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罪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和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积极参加者,可以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组织成员,应当依法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符合《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组织成员,应当认定为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对于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