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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应知应会(四)

来源:海南区融媒体中心 时间:2020-11-07

三十一、什么是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他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三十二、什么是强迫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三十三、“软暴力”具体表现是什么?


1.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


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


3.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


4.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5.通过“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三十四、“村霸”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哪5 个?


1.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2.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


3.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


4.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5.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三十五、什么是“沙霸”?


“沙霸”,是以一个或者多个已交房即将开始装修的住宅小区楼盘,违背市场交易自愿公平原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在装修的业主等消费者强行高价出售沙石料等装修材料,以垄断市场获取高额非法经济利益。这里所说的“沙霸”,不仅是对沙子销售的掌控,还有水泥、红砖等辅助装修材料。


三十六、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煽动闹事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 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三十七、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三十八、“保护伞”指哪些公职人员?


1. 中国共产党的各类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十九、黑恶犯罪案件中的寻衅滋事如何界定“多次”?


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


四十、内蒙古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领域是?


一是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是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是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是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是在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是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是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是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是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是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等黑恶势力;



十一是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