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咸宁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并当庭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郭某在县城乘坐公交车时,因下车问题与司机产生纠纷,用雨伞击打公交司机头部。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殴打司机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结合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悔罪的态度,法院遂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郭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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