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通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通山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通山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本级行政机关和二级单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通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在编人员68人,持有行政执法证件29人,占比42.6%。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通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0 | 0 | 20 | 1 | 0 | 0 | 0 | 0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
0 | 0 | 0 | 0 | 0 | 0 | 21 | 176.213235 |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 数量 | 撤销许可 数量 |
通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0 | 0 | 0 | 0 | 0 |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宗)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
通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0 | 0 | 0 | 4 | 0 | 0 | 0 | 0 | 0 | 4 | 0 | 4 |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检查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合计(宗) | ||||
宗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 数 | 涉及金额 (万元) | 宗 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
通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约11000 | 418.347579 | 5023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61230 |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此部分为上述几类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的具体文字说明,以及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除上述表格统计的数据外应该统计公示的其他内容。同时,各单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要法制依据以附件方式进行列明,包括法律规范名称、具体法律条文的条、款、项、目。
通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2023年度行政处罚24起(截至2023年12月30日),其中有罚款的处罚20起(罚款总金额:44.18303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1起(金额:130.0302万元),合计金额176.213235万元。责令整改(包括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要求补办规划审批手续等)17起;行政许可0起;行政强制4起,分别为对黄海雄等5人、黄金兰、夏天虎、金福生下达行政强制拆除决定;行政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11000余次,总金额418.347579万元。行政检查50230次。
行政处罚法制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四条、六十四条、六十六条第一款;《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等。行政强制法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本单位受理或其他单位转办的涉及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案件的数量及分类办理结果。
我局收到智慧信访平台转办的关于市民吴昌玖投诉我局执法人员知法犯法乱作为的投诉,经我局调查,老供销社改造属我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之一,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也是一项利民惠民助民的大好工程。改造前期住房保障办,南门社区、业主委员会等部门多次上门做吴昌玖围墙拆违工作,吴昌玖虽有土地和房屋相关证件,但其围墙不在房屋建设许可范围内,属于违建。其他违建都已拆除,唯有吴昌玖不但不配合执法,还阻碍我局执法人员拆违,并辱骂我局执法人员,给我们城管单位造成恶劣影响,吴昌玖举报综合监察大队徐绍松知法犯法乱作为纯属颠倒黑白捏造事实。
我局收到信访局转办的举报城管局修建围墙侵占原路面的交办件,经我局调查,在青山路改扩建工程中,此处围墙系施工围墙,为了施工安全,系开发商修建非我局修建,此处办公楼系我局租赁场地,场地尚未征收,我局已向政府申请办公楼搬迁,搬迁后迅速要求开发商拆除施工围墙。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无。
通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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