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广大城乡居民朋友的一封信
全县城乡居民朋友们: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大决策;也是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城乡居民健康保障水平,保证广大城乡居民“病有所医”,增加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补助,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补助的城乡居民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农合)自2007年启动实施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十几年来,这项惠民工程也取得了卓著成果,受到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城乡居民健康保障水平日益提高。截至目前,有70万人次得到了住院报销,报销资金116.50亿元;有1015万人次得到了门诊报销,报销资金14039万元;有2089人次得到了重大疾病报销,报销资金1080万元;有4.74万人次得到了门诊重症报销,报销资金5312万元;有29072人次得到了大病保险报销,报销资金13695万元。现将2023年医保政策介绍如下:
一、参保对象
除应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不受户籍限制)一律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家庭内的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但不得重复参保。
缴费标准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50元/人/年。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生特困家庭夫妻及伤残子女、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全额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90%(315元)给予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按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个人缴给予50%的定额即175元资助;稳定脱贫人口按128元进行资助(2021年度个人缴费资助标准160元的80%)。
三、参保时间
2023年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在年度内持户口簿办理好随父母参保登记手续,最迟应于次年2月28日前办理出生年度和出生次年度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政策规定缴纳次年个人参保费用。
四、参保方式
(1)通过手机APP(鄂汇办或楚税通)缴费参保;(2)在农商银行或邮政银行网点缴费参保;(3)通过村委会(社区)干部征收缴费参保。
五、保障待遇
1、门诊报销待遇:在乡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药费按50%比例进行报销,乡镇卫生院每日限额报销25元(一般诊疗费报销9元,个人支付4元),村卫生室每日限额报销15元(一般诊疗费报销7元,个人支付1元),个人年度封顶350元。
2、住院报销待遇:
普通群众:(1)起付标准:市内一级医疗机构(乡镇级)200元,二级综合医疗机构600元,三级综合医疗机构1100元,转市外医疗机构1600元;(2)报销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二级综合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综合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60%,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55%;(3)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报销,年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4)个人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46208元(含门诊)。
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困难人口,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与普通参保群众待遇一致,另享有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政策,其外出县就医必须办理转诊备案手续:(1)到市级9家(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附二医院、市结核病防治院、咸宁爱尔眼科医院、麻塘风湿病医院、市辛勤医院、市七彩梦康复中心)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享受医疗救助政策;(2)省级7家(省人民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肿瘤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武汉金银潭医院、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定点医院住院,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3、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待遇:Ⅰ类病种:各类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新冠肺炎肺纤维化、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肾功能衰竭期)、器官移植术后使用抗排异药物与透析(血液透析与腹膜透析),通用年医疗费用配额5000元(基金可支付3000元)。各类恶性肿瘤,经本人或家属申请放弃住院治疗的患者门诊安宁治疗,年医疗费用配额9000元(基金可支付5400元);Ⅱ类病种: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初期)、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纤维化)、重性精神病、高血压(合并严重并发症)、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心脏(脑、大血管)介入支架(搭桥)术后、慢性骨髓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系统性硬化症、罕见病,年医疗费用配额3600元(基金可支付2160元);Ⅲ类病种:高血压病、糖尿病、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强直性脊柱炎、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肺结核、癫痫,年医疗费用配额1600元(基金可支付960元)。
4、大病保险报销待遇:(1)普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2000元,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年内个人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至3万元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报销6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2)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到6000元,年内个人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6000元以上至3万元部分报销6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
5、医疗救助待遇: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困难人口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10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经大病保险报销后,支付比例为72%,医疗救助年支付限额3万元;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困难人口的医疗救助起付线10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经大病保险报销后,支付比例为70%,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2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6、倾斜救助待遇: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困难人口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起付线为5000元,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特困人员的支付比例为100%,低保对象的支付比例为90%,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困难人口的支付比例为70%,倾斜救助不设年封顶限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纳入倾斜救助范围。
六、就医程序
参保患者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卡和身份证明到定点医院就诊,就诊结束后在定点医院“即时结报”,农村低收入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外出到省市规定的定点医院住院的必须到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医院办理转诊手续;普通群众到市外住院的必须按“县域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由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医院办理电子转诊手续,出院后直接在定点医院结报。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造成的报销比例下降或影响健康扶贫待遇均由个人承担。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惠及全县广大城乡居民”。城乡居民朋友们,我们殷切的希望您从健康出发,从长远打算,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参保。为父母参保,表达一份孝心;为儿女参保,体现一份爱心;为自己参保,寻求一份安心。我们坚信,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定会越办越好,广大参保城乡居民一定会感受到生活的健康平安,人生的和谐幸福!
通山县医疗保障局咨询热线:07152397069 07152363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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