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督措施 |
1 | 非法占地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 处罚条款:《土地管理法》第74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处罚事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9.3.1规定:“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说服教育、行政回访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