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2-04-18 字体:【
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处罚事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的依据配套监督措施
1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或者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条款:《土地管理法》第74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9.3.1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前,主动采取减轻违法后果的;2、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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