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调整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补发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4年6月6日起在通山县范围内,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特此通知
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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