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0日,收到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X3HB202405190053*号信访事项交办件后,通山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核实办理,目前,信访事项已经整改完成,现将信访件整改销号情况公示如下。
一、信访人反映事项
2021年,有居民向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反映咸宁市通山县志腾拉链染色废水通过沉淀池自然渗漏排污问题,该公司将沉淀池填埋,废水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富水水库上游支流。2021年投诉后政府要求限期搬迁至县工业园,至今未搬迁。这种带有染色的高污染企业,有工业锅炉,且铁皮房屋又不能隔音,消防设施全无,建在居民聚居点,有重大安全隐患,对周边环境有重大影响。
二、基本情况
信访件反映的企业全称为通山志腾拉链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洪港镇沙店村九组,法定代表人王有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40606911142。该企业2013年建设投入生产,年产2400吨尼龙拉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13年12月获批(通环管字〔2013〕142号),2019年1月通过自主环保验收,2020年4月申领排污许可证,编号:914212240606911142001W,有效期为2020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23日。该企业主要产品为尼龙拉链,设计年产量2400吨,实际年产量约2000吨。生产工艺为涤纶加工丝→拉链布带→成型→缝合→烫带→染色→成品。
三、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2024年5月15日,咸宁市政府副市长王刚带领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章斌及通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利和湖泊局、洪港镇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对信访件反映问题进行了现场督办。5月13日,通山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杜兵先后两次组织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洪港镇政府前往实地进行核查。5月22日,鄂南专员办专员徐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同志,通山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杜兵、副县长陈绵主带领县生态环境分局、洪港镇政府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对信访件反映问题进行了现场督办。7月3日县政府张敏副县长带领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洪港镇政府到洪港镇志腾拉链公司现场督导环境问题整改。
(一)关于“2021年,有居民向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反映咸宁市通山县志腾拉链染色废水通过沉淀池自然渗漏排污问题,该公司将沉淀池填埋,废水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富水水库上游支流。”的问题。
经查,该公司2021年染色车间拆除后,不再设置废水沉淀池,为彻底消除染色这一工序,该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将沉淀池的废水进行了转运处置再用砂土将沉淀池进行填埋(见附件)。且通过现场调查,染色车间前期已拆除,根本没有染色工序作业,无生产废水排放,信访件反映“废水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富水水库上游支流”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2021年投诉后政府要求限期搬迁至县工业园,至今未搬迁”的问题。
2021年,通山展旺化纤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志腾公司是同一法人)于2022年5月底与通山县政府签订《志腾拉链生产项目投资合同书》,拟在通山经济开发区水晶工业园投资建设“志腾拉链生产项目”,将洪港镇生产车间搬迁至经济开发区。自2022年6月开始,县委、县政府相关县领导多次组织县经济开发区、自规局、供电公司、招投中心、税务局、通羊镇等部门召开项目协调会,推进志腾拉链项目搬迁入园有关事项。经多轮选址、协调,计划将原电力紧固件项目34亩已征收土地转让给通山展旺化纤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建设志腾拉链生产项目。2022年9月,通山展旺化纤科技有限公司进驻地块准备开始施工建设并同步办理相关入园手续,但因项目搬迁投资较大,加之企业资金运转问题,通山展旺化纤科技有限公司撤资终止了项目建设,导致志腾拉链生产项目一直未建成。因此,企业未搬迁反映事项属实。
(三)关于“这种带有染色的高污染企业,有工业锅炉,且铁皮房屋又不能隔音,消防设施全无,建在居民聚居点,有重大安全隐患,对周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问题。
关于染色高污染企业问题。经核实,在2021年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通山县相关部门已经对该企业的染色车间进行了拆除,6台染色设备全部封存在厂区内(封堵铁皮围挡用电焊焊接,见附件照片),且通过现场调查未发现染色工序作业,该企业不存在染色高污染作业行为。
关于铁皮房屋不能隔音问题。该企业噪声主要来源于制纱过程中机械设备振动产生,2024年5月13日当天调查人员随机走访11户周边群众,群众反映该企业生产没有明显噪音,并没有给他们生活带来影响,但从工作人员现场核实情况,距离该厂最近的2户居民家中能感受到机械生产的声音。就这一问题,县生态环境分局已督促该企业对厂房生产车间屋顶上方孔隙进行了封堵,在生产车间内墙安装了隔音板,5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生产噪音进行了布点检测,根据监测结果显示未超过厂界噪声有关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GB12348—2008)3类功能区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即昼间不高于65dB(A),夜间不高于55dB(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之规定,结合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生产所产生声音在有关标准范围内(详情见检测报告)。
关于无消防设施问题。2024年5月22日,县消防大队联合相关部门对该企业无消防设施情况现场进行了核查,针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县消防大队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按要求配备灭火器、安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识等消防设施。目前,已督促该企业新增灭火器100个,安装了应急灯和疏散指示牌,已于6月10日完成安装(详情见附件图片)。
关于工业锅炉建在村民聚居点,有重大安全隐患,对周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问题。目前,该企业使用的工业锅炉为3蒸吨燃油锅炉,离最近的居民住房距离约30m,锅炉燃料的柴油罐距离最近居民点约20米。2024年5月15日,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企业锅炉投入使用日期为2020年10月1日,属于有机热载体锅炉,燃料种类:柴油,产品编号13024,设备代码:11001006720130024,下次内部检验日期:2025年10月17日,下次外部检验日期:2024年10月18日,内外部检验报告均为合格。经过查阅2023年10月19日检验报告显示通山志腾拉链制造有限公司锅炉水(介)质处理合格,且TSG-11《锅炉安全技术规程》中对于锅炉与居民区间距没有相关要求,与居民区距离不存在问题,设备按时由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咸宁分院检验,该锅炉无安全隐患(详情见附件)。
关于柴油储罐存在安全隐患问题。2024年5月22日,我县组织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再次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柴油罐设置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要求。针对发现的问题,县应急管理部门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于2024年6月13日前完成整改:①、该储罐立即停止使用,搬离至安全区域存放;②、明确标明储罐的物质和数量;③、明确责任人,设置警示牌、岗位操作规程、应急处置卡;④、完善储罐区域防静电等安全措施。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的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综上所述,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实。
四、办结情况
(一)关于“2021年,有居民向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反映咸宁市通山县志腾拉链染色废水通过沉淀池自然渗漏排污问题,该公司将沉淀池填埋,废水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富水水库上游支流”的问题。该问题在2021年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时进行了交办,当年就关闭了染色车间,拆除了染色设备,为彻底消除染色工序,该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将沉淀池的废水进行了转运处置,再用砂土将沉淀池进行填埋,且通过现场调查未发现染色工序作业,无生产废水排放。
(二)关于“2021年投诉后政府要求限期搬迁至县工业园,至今未搬迁”的问题。该企业是经洪港镇招商落户的企业,业主不愿搬迁,从政策层面也无规定需企业搬迁。
(三)关于“这种带有染色的高污染企业,有工业锅炉,且铁皮房屋又不能隔音,消防设施全无,建在居民聚居点,有重大安全隐患,对周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问题。①关于有染色的高污染企业问题,2021年,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通山县相关部门就对该企业染色车间进行了拆除,6台染色设备全部封存在厂区内(封堵铁皮围挡用电焊焊接),现场调查未发现染色工序作业。②关于工业锅炉问题,2024年5月15日,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企业锅炉投入使用日期为2020年10月1日,属于有机热载体锅炉,燃料种类:柴油,产品编号13024,设备代码:11001006720130024,下次内部检验日期:2025年10月17日,下次外部检验日期:2024年10月18日,内外部检验报告均为合格。查阅2023年10月19日检验报告显示通山志腾拉链制造有限公司锅炉水(介)质处理合格。TSG-11《锅炉安全技术规程》中未对锅炉与居民区安全间距作详细规定,设备按时由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咸宁分院检验,特种设备无安全隐患。③关于铁皮房屋又不能隔音问题,县生态环境分局已督促该企业对厂房生产车间屋顶上方孔隙进行了封堵,在生产车间内墙安装了隔音板,降低了噪声的传播,5月14日通过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布点检测,该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声音在有关标准范围内(见检测报告),④关于消防设施全无,建在居民聚居点,有重大安全隐患,对周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县消防大队督促该企业已于6月10日完成了消防问题整改,并新增灭火器100个,安装应急灯和疏散指示牌若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锅炉建在村民聚居点,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论证报告,明确锅炉设备无安全隐患;县应急管理局督促该公司6月4日前完成了柴油储罐的重新选址堆放,已将储油罐转移厂外采取地埋式储存,符合安全间距要求,消除了安全隐患。
综上所述,该信访问题已办结。
五、公示情况说明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4年10月8日—2024年10月22日,共10个工作日)向我单位提出。
联系人:陈明 0715-2362745
通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