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日,收到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X3HB202406020025号信访事项交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核实办理,信访事项已经整改完成,现将信访件整改销号情况公示如下。
一、信访人反映事项
咸宁市通山县洪港镇西坑村王某、朱某以废矿整改复绿名义在西坑村一组郭家垅非法盗采矿产资源(青石板),严重毁林塌方破坏生态环境。
二、基本情况
信访件反映西坑村王某实为王能文,系西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朱某为朱忠科,系西坑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
2023年年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省厅下发耕地整改图斑(编号:421224ZZXZ2300738),反馈洪港镇西坑村一组郭家垅(原青石板废旧矿场)堆放残留废渣废料处为耕地未耕种(涉及面积为13.4亩),要求洪港镇政府对该图斑进行复耕整改。2024年2月,西坑村召开村“两委”会议,一致同意将该处复耕整改工作交由王志强(个人)负责实施。2024年3月,王志强开始组织机械进厂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中因原场地堆放的废渣废料不具备耕种条件,需对原废渣废料进行清理且在表层进行复土后方可耕种。经西坑村委会同意后,王某在施工的过程中就近在旁边的林地上进行取土,在取土的过程中发生塌方,造成山体垮塌,破环了原有山体林貌,经现场估算,取土面积和发生山体塌方面积合计约100平方米。
三、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6月4日,市环保督察核查组现场督导核查信访事项,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杜兵带领县委督查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洪港镇政府一同现场核查。
关于咸宁市通山县洪港镇西坑村王某、朱某以废矿整改复绿名义在西坑村一组郭家垅非法盗采矿产资源(青石板)的问题。
经查,在洪港镇西坑村一组郭家垅图斑复耕整治时,废渣中确实有一些青石板料,该地块复耕整治人王志强在项目整治过程中,把可用的青石板私自变卖交易了一部分,非法交易金额为1.2万元,剩下未交易的转运至洪港镇杨林村集中安置点和洪港镇洪港村中苏湖2处空场堆放,初步估计约800余吨。关于王某、朱某以废矿整改复绿名义在西坑村一组郭家垅非法盗采矿产资源(青石板)的问题事项不属实。但该项目整治施工人王志强私自转运废渣中的青石板并变卖情况属实。
四、办结情况
1、关于私自变卖青石板问题。县城管局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了立案(立案编号:通城管综合执法(自规)[2024]001号),同年2024年9月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通城管综合执法(自规)告[2024]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城管综合执法(自规)听告[2024]001号),9月10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城管综合执法(自规)罚决[2024]001号),在法定期限内王志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县城管局对王志强作出了如下处罚:1、没收堆放在洪港村中苏湖和杨林村扶贫安置点的600吨矿石(按照县政府“四治”活动有关规定,2024年6月13日县自规局已移交县城发集团处置,处置结果由自规局对接);2、没收对外出售的非法采矿所得,计人民币12000元,并处违法所得45%的标准罚款,计人民币54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17400元。9月18日,违法行为人自动履行了处罚事项,恢复了耕地原貌,至此执行结案。
2、关于塌方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县林业部门对王志强取土破坏山体的行为进行依法依规调查处置,并督促责任人对破坏的山体进行修复。
该信访问题已完成整改,已办结。
五、公示情况说明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4年11月18日-11月29日,共10个工作日)向我单位提出。
联系人:陈明 0715-2362745
通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