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D3HB202406020032号信访事项交办件整改销号情况的公示

来源:通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11-19 字体:【


2023年6月3日,收到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D3HB202406020032号信访事项交办件。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督办信访件办理工作,并安排县委、县政府有关分管同志带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林业局和大畈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现场调查处置,信访事项已经整改完成,现将信访件整改销号情况公示如下。

一、信访件反映的事项

该信访内容为2021年9月举报至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信访件编号为:X2HB202109140044,信访件转办后通山县反馈至督察组整改内容并非事实,导致金某利变本加厉开采山石,将盗挖的砂石料出售给通山县方园制砂厂,盗挖山体几十万亩,涉及销售金额几百万元。2021年,通山县反馈的整改回复中所指金某后,为金某利的胞弟,是一位精神病患者,将他作为了此次问题的顶包人员。开挖山体有3处,具体位置为:1.通山县长坡岭碎石场对面。2.鸡口山村余显富枇杷园(小地名:章家宕),挖坏山体深约150米左右。3.鸡口山村余显富枇杷园(小地名:带家泉),最近一次开挖市2024年5月4日晚上。

该信访件与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X2HB202109140044号信访事项交办件为同一信访事项。

二、基本情况

信访件所涉及金某后实名全诗后,男,汉族,大畈镇官塘村三组人,身份证号422326198706106410。

信访件所涉及金某利实名为全水利,男,汉族,大畈镇大畈社区人,常住大畈镇官塘村二组,身份证号422326197908026414;全水利是全诗后同胞兄弟。

信访反映的通山县方园制砂厂实为通山方元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三、调查核实情况

2024年6月3日,收到该信访件后,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大畈镇政府进行了调查。6月4日,市环保督察核查组一行到现场进行督导核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大畈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参加现场核查。6月7日,咸宁市政府副市长王刚、市生态环境局熊峰一行前往现场进行了实地核查,县委书记陈洪豪和县分管同志及县直相关部门一同前往实地进行了核实。7月3日县政府副县长张敏带领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畈镇到长坡岭挖山现场督导环境问题整改。10月26日,市政府副市长王刚、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熊峰再次到大畈长坡岭盗挖山石破坏生态问题现场督导整改,县政府吴涛县长、张敏副县长陪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城投集团、大畈镇政府参与。

(一)关于2021年9月举报至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信访件编号为:X2HB202109140044,信访件转办后通山县反馈至督察组整改内容并非事实,导致金某利变本加厉开采山石,将盗挖的砂石料出售给通山县方园制砂厂,盗挖山体几十万亩,涉及销售金额几百万元问题。

经查,2021年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反映全诗后在大畈镇官塘村1、2、3组(大畈镇官塘村长坡岭碎石场对面)盗挖山体事项,2022年已经完成整改销号。2022年以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对该处巡查,没有发现盗挖山体现象。通山方元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在2021年被通山县人民政府列入开展“四治”专项行动范围内,根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该公司拆除生产线并停产至今。信访事项不属实。

(二)关于2021年9月举报至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信访件编号为:X2HB202109140044,信访件转办后通山县反馈至督察组整改内容并非事实,导致金某利变本加厉开采山石,将盗挖的砂石料出售给通山县方园制砂厂,盗挖山体几十万亩,涉及销售金额几百万元。

经查,关于金某利(全水利)2021年盗挖山砂的问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对其进行了立案处理,罚没3334.8元,当时核定对外销售数量为231.6吨,涉及金额2779元。盗挖山体的情况属实。

(三)关于2021年,通山县反馈的整改回复中所指金某后,为金某利的胞弟,是一位精神病患者,将他作为了此次问题的顶包人员的问题。

经查,金某后实为全诗后,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2021年9月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件办理过程中,根据收集汇总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片、销售凭证等相关证据,县自规部门依法依规查处了全诗后违法开采等行为,不存在顶包人员的问题。“将他作为了此次问题的顶包人员”不属实。

(四)关于开挖山体的问题

1、关于长坡岭碎石场对面地开挖山体问题。

经查,全诗后于2020年9月与官塘村1、2、3组口头协商在该处租地开发果园(周边部分土地属于全诗后),并支付租金2万元。在栽育枇杷、杨梅过程中,全诗后将部分废弃矿山山砂用于修建果园道路,部分对外出售,所得资金用于购买果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9月16日,对出售的山砂进行了立案查处,立案编号[通自然资规执立(2021)9号],没收全诗后出售山砂违法所得2779元,处罚555.8元。此处开挖山体事件和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信访件是同一事项,已经整改销号。目前该处地块现状为枇杷、杨梅果园。信访反映通山县长坡岭碎石场对面的开挖山砂问题属实。

2、关于位于大畈镇鸡口山村3组鸡口山村余显富枇杷园(带家泉、章家宕),挖坏山体深约150米左右,最后一次开挖时间为5月4日的问题。

信访反映的大畈镇鸡口山村3组开挖山体处系村民余显富开发的枇杷园内,分别有两个点位:靠北点位为章家宕,挖坏山体深约100左右;靠南点位为带家泉,开挖山体深约150米左右。2024年5月4日,大畈镇综合执法队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全诗后准备拖运该处已挖和垮塌砂石,被大畈镇综合执法队工作人员现场制止,并将挖机撤离现场,信访反映的位于大畈镇鸡口山村3组(鸡口山村余显富枇杷园),挖坏山体深约150米左右的问题情况属实(带家泉点位)。

经查,全诗后于2024年1月15日还在鸡口山3组章家宕点位有过盗挖山砂的行为,盗挖山砂1866吨。当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举报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制止,并就盗采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立案编号[通自然资规执立(2024)38号],没收全诗后出售山砂违法所得16794元,并按违法所得30%处罚5038.2元。经核实,2处盗挖点位面积约2亩,均属林地。信访反映的事项属实。

综上,信访反映事项属实。

四、办结情况

(一)关于2021年9月举报至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信访件编号为:X2HB202109140044,信访件转办后通山县反馈至督察组整改内容并非事实,导致金某利变本加厉开采山石,将盗挖的砂石料出售给通山县方园制砂厂,盗挖山体几十万亩,涉及销售金额几百万元问题。

经查,信访事项2022年已经完成整改销号。2022年以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对该处巡查,没有发现盗挖山体现象。通山方元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在2021年被通山县人民政府列入开展“四治”专项行动范围内,根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该公司拆除生产线并停产至今。信访事项不属实。

关于金某利(全水利)2021年盗挖山砂的问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对其进行了立案处理,已经罚没3334.8元,

(二)关于2021年,通山县反馈的整改回复中所指金某后,为金某利的胞弟,是一位精神病患者,将他作为了此次问题的顶包人员的问题。

金某后实为全诗后,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2021年9月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件办理过程中,县自规部门依法依规查处了全诗后违法开采等行为,不存在顶包人员的问题。

(三)关于开挖山体的问题

1、关于长坡岭碎石场对面地开挖山体问题。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9月16日,对出售的山砂进行了立案查处,立案编号[通自然资规执立(2021)9号],没收全诗后出售山砂违法所得2779元,处罚555.8元。

2、关于位于大畈镇鸡口山村3组鸡口山村余显富枇杷园(带家泉、章家宕),挖坏山体深约150米左右,最后一次开挖时间为5月4日的问题。

  全诗后于2024年1月15日还在鸡口山3组章家宕点位有过盗挖山砂的行为,盗挖山砂1866吨。当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举报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制止,并就盗采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立案编号[通自然资规执立(2024)38号],没收全诗后出售山砂违法所得16794元,并按违法所得30%处罚5038.2元。

对于开挖的山体,县政府委托湖北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编制了《通山县国有林场鸡口山村破坏山体生态修复工程初步设计》,根据设计方案,4处破坏山体面积58.35亩,主要工程措施为清危排险+场地平整+挡墙+排水沟+生态绿化+护栏方式等,工程概算总投资约93.15万元。县政府于7月19日安排县城发集团为该项目实施主体,施工单位于9月23日完成鸡口山村破损山体修复工程的所有主体工程。9月25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鸡口山村破损山体修复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自验。2024年11月5日通过专家组竣工验收。

该信访问题已完成整改,已办结。

五、公示情况说明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4年1119-11月30日,共10个工作日)向我单位提出。

联系人:陈明0715-2362745

通山县人民政府

2024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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