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D3HB202405210033号信访事项交办件整改销号情况的公示

来源:通山县 发布日期:2024-12-02 字体:【


2024年5月22日,收到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D3HB202405210033号信访事项交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核实办理,信访事项已经整改完成,现将信访件整改销号情况公示如下。

一、信访人反映的事项

咸宁市通山县黄沙铺镇源头村7组8组之间饮用水水库河沙被人大量盗取,破坏河床。

二、基本情况

信访人反映的河道属于黄沙河上游支流大幕港,发源于大幕山南端,流经黄沙镇源头村7组8组,挖沙位置并非水库。

三、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2024年5月23日,县水利和湖泊局和黄沙铺镇政府赴现场进行了调查。9月26日县政府张敏副县长带领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农业农村局、黄沙铺镇等单位到现场督导问题整改。

经核实,举报采砂地点为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D3HB202405110048号信访事项交办件中同一地点,自5月13日县水利和湖泊局制止后未发现有新的采砂行为。

经调查,源头村7组村民饮用水为该组后山上的山泉水;8组村民饮用水为该组黄鹤楼山上的山泉水,两个组村民饮用水均与河道采砂无关。信访人反映“饮用水水库河沙被人大量盗取”的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信访件反映的问题属实。

四、办结情况

源头村八组村民孟辉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违法行为,县水利和湖泊局依照法律程序向孟辉下达了法律文书,已责令孟辉立即停止违法采砂行为,5月15日已进行了立案,下达了《处罚告知书》,并于2024年5月31日对当事人孟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采砂案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通水罚决[2024]3号)。2024年9月27日,通山县人民政府撤销了通山县水利和湖泊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农业农村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24年10月15日,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审批予以立案。2024年10月29日,农业农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农(水利)罚告听[2024]1号),告知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和时限。2024年11月8日对当事人阮飞飞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农(水利)罚[2024]1号),对当事人处罚18000元罚款,目前,该反馈问题已整改到位。

该信访事项已整改完成,已办结。

五、公示情况说明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4年12月2日-12月12日,共10个工作日)向我单位提出。

联系人:陈明0715-2362745

通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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