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2日,收到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D3HB202405110048号信访事项交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核实办理,信访事项已经整改完成,现将信访件整改销号情况公示如下。
一、信访人反映的事项
咸宁市通山县源头村村支书将石磊王水库(7组和8组)流域的河沙挖走,用于私家修筑房屋,污染水源。
二、基本情况
该信访件反映的在石磊王水库流域采挖河沙的问题,系源头村八组村民孟辉所为,该流域没有石磊王水库,该河道(大幕港)是属于黄沙河上游支流,该河段流经地段主要是黄沙铺镇源头村。
涉事人员基本情况:阮飞飞(黄沙铺镇源头村支部书记阮班利儿子,砂料购买者),男,1990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9001046133,黄沙铺镇源头村九组村民。孟辉(砂料供货者),男,1996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9601046110,黄沙铺镇源头村八组村民。
三、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2024年5月13日上午,县水利和湖泊局会同黄沙铺镇政府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了调查。9月26日县政府张敏副县长带领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农业农村局、黄沙铺镇等单位到现场督导问题整改。
经调查,本次涉嫌非法采砂事件主要涉及湖北通山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工程配套项目炸药仓库建设工程,该建设工程由黄沙铺镇九组村民阮飞飞承接。因炸药仓库入库便道建设硬化工程建设需要砂石料,2024年5月8日,阮飞飞联系源头村八组村民孟辉购买河卵石砂料。5月9日,孟辉在未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黄沙铺镇源头村石磊王河段直接采挖河沙约40吨运往炸药仓库施工场地,用于湖北通山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工程配套项目炸药仓库建设工程建设。该河流下游不涉及水源地。
综上,该交办单反映的采挖河沙属实,河沙用于私家修筑房屋不属实。
四、办结情况
1、关于咸宁市通山县源头村村支书将石磊王水库(7组和8组)流域的河沙挖走,用于私家修筑房屋问题。
经现场调查确认,当事人孟辉、阮飞飞挖走河砂用于私家修筑房屋不属实。
2、关于污染水源问题。
当事人停止了违法采砂,河道恢复了原状,目前该流域河水清澈见底。
源头村八组村民孟辉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违法行为,县水利和湖泊局依照法律程序向孟辉下达了法律文书,已责令孟辉立即停止违法采砂行为,5月15日已进行了立案,下达了《处罚告知书》,并于2024年5月31日对当事人孟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采砂案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通水罚决[2024]3号)。2024年9月27日,通山县人民政府撤销了通山县水利和湖泊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农业农村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24年10月15日,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审批予以立案。2024年10月29日,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农(水利)罚告听[2024]1号),告知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和时限。2024年11月8日对当事人阮飞飞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农(水利)罚[2024]1号),对当事人处罚18000元罚款,目前,该反馈问题已整改到位。
该信访事项已整改完成,已办结。
五、公示情况说明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4年12月2日-12月12日,共10个工作日)向我单位提出。
联系人:陈明 0715-2362745
通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