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营造热带雨林式的营商环境——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相关文件解读

来源:湖北日报 发布日期:2021-01-05 字体:【

出台背景

出台《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和《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行动,又是为实现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提出的“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战略目标创造有利条件的重要抓手,更是我省“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为起草好这两个文件,省优化营商环境办工作专班赴上海市开展实地考察,召开多领域、多层次专题座谈,先后多次向各市州和省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并于2020年12月29日和12月31日分别在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审议,形成最终的《措施》和《办法》。


《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主要内容


从更大力度优化市场环境、更大力度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更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更大力度加强信用法治保障、更大力度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这五个方面,提出了30项政策措施。


打造目标


打造成为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企业获得感最强省份之一。


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政府有为,推动市场有效、企业有利、社会有序,大力营造各类市场主体蓬勃发展的热带雨林式的营商环境。


主要特点


侧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降低制度交易成本为抓手,积极释放“制度红利”,重点突出三个“坚持”:


一是坚持靶向优化。把“一切奔着解决问题去”作为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改革的着力点放在解决市场主体深度关切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上,并充分征求采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政策制定更加精准有效;例如《措施》着眼于聚焦市场主体关切的融资、税费等问题,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以更加丰富的改革举措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坚持对标对表。在设置工作目标时,坚持对标国内最高标准予以吸纳借鉴。全面对表《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尽可能对国家考评指标实现量化、实化。同时充分继承和发展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对已经实施的改革举措,如企业开办“210”标准等,进一步巩固完善;对还有进一步提升空间的不动产登记时间、项目审批时间、全省用户平均停电时间、纳税次数和时间等目标任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是坚持工作实效。《措施》将过去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行之有效并可长期坚持的做法逐步上升为制度规范,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保障各项政策实效,使改革依法有序推进。如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有奖有罚,同时对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实行“容错免责”。



《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


主要特点


聚焦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渠道,规范办理程序,建立健全我省优化营商环境顶层设计,促进依法行政落实落地落细,更好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主要体现三个“充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充分保证操作可行,充分注重成果共享。


投诉处理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规范高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投诉渠道


投诉人可以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营商环境投诉平台(网址:hubei.gov.cn)和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网址:www.hbqytsfw.com.cn)网上投诉,或者通过邮寄信件方式投诉,邮寄地址由受理机构对外公布。


投诉要求


投诉人应当通过指定的投诉渠道,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提供必要的纸质或者电子版投诉材料,材料内容包括:


1、明确的投诉对象;


2、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


3、必要的证据材料;


4、投诉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5、以单位名义投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适用范围


对发生在我省范围内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各类市场主体提出投诉的,适用本办法。


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主要指各级机关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1、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2、投诉事项、投诉对象不属于本办法范围的


3、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被受理的


4、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或者仲裁机构已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仲裁决定的


5、依法终结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6、治安和刑事案件


7、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8、对已办理终结的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重复投诉的


9、法律法规已规定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的


投诉办理流程


受理机构按照投诉内容、职责分工,转交办理单位

对投诉事项涉及多个单位无法明确主体责任的,由受理机构指定一个牵头单位负责办理

办理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并迅速采取整改措施

办理单位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受理机构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回复的,需书面报告受理机构,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在收到办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投诉人,并听取投诉人意见

投诉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能够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可发回办理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追责问责


投诉受理机构、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处理投诉事项。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相关督办机关督促整改;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有权机关依规作出问责决定;


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职权处理。



优化营商环境进行时

2020年5月13日

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简称“黄金30条”

2020年5月14日

我省首次召开全省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大会,成立全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

2020年6月

我省印发《大力弘扬“店小二”精神“十必须十不准”》,要求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一网通办”等

2020年7月22日

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省政府营商环境报告,“一府两院”和9个省直部门负责人接受了省人大代表的现场询问

2020年8月18日

我省印发《关于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的方案》

2020年10月1日

《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实施

2020年10月30日

《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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