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原告向被告缴纳罚款6万元。”随着原、被告在调解调解协议上签名、盖章,仅仅用时一天,这起南昌某油脂实业有限公司诉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就此审理完毕。
案件背景
2022年5月23日,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南昌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油和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福临门”牌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相似,易产生误认。后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南昌某油脂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南昌某油脂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遂向通山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准备
受案后,承办法官主动与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为有效解决纠纷,开庭前向被告发出行政负责人出庭通知书,要求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负责人出庭应诉,与当事人面对面沟通协商,提高化解行政争议的质效,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并加快传票等应诉材料的送达。考虑到原告远在外地,承办法官事前与其协商好开庭时间,最大可能的方便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详情
庭审中,承办法官聚焦争议点,耐心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关系,引导当事人行政协调,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就行政争议发生的原因及如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
并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充分考虑到原告是小微企业,经营不易,以及裁判结果可能会对原告企业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尽最大努力组织引导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向被告缴纳罚款6万元。因原告远在江西省,为了让其少跑路,承办法官还当场为其办理好退费手续,降低了原告的诉讼成本。
“感谢法院、感谢法官,这么快就为我们这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这起耗时近一年的行政争议纠纷在法院的努力下,得到了实质性化解,最终落下帷幕。
今年以来,通山法院入企开展法律服务10余次,组织召开企业家座谈会1次,收集意见建议10余条,为涉企行政争议预防和实质性化解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适宜协调、和解方式解决的涉企问题的行政纠纷,始终坚持应调尽调、即收即调,促进各方和解,息诉止争,进一步降低涉诉企业的时间成本和司法成本,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