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建局:
现将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89号建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来水、天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的建议(落实)情况函告知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代表。
此建议很好,我局表示肯定。
一、引入竞争机制问题
(一)自来水部分
供水企业与其他国有企业不同,其独特的行业特点,决定一个地方不适宜多家供水企业共存,主要表现在:
1.社会公益性和服务性。作为公共行业,供水企业兼属公益属性和服务属性,与城市发展,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需承担政府需求,照顾群众感知,其主要职能是为社会提供低价格的公共必须品,这就决定了供水企业与其它以赢利为目的生产经营方式不同,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资源依赖性,供水行业依附于水资源,水资源的数量、质量、形态、分布等对供水企业的生产和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我县城区主要由桃树山水厂及凤凰山水厂联合供水,其中桃树山水厂于1998年建成,取水于石门塘及四斗朱水库,现作为备用水厂,其水源为备用水源;凤凰山水厂于2008年8月建成通水,取水于厦铺河水源,两座水厂综合供水能力为6.5万吨/日。随着我县城区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居民人数的不断增加,现城区供水最高峰值达8万吨,我县水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现状取水水源十分有限;
3.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需投入大量资金,固定成本很高,可变成本很小,且城市道路空间有限,不允许重复铺设给水管网。
(二)天然气部分
通山县燃气企业共有2家,分别是:通山县景元燃气有限公司和咸宁中燃城镇燃气有限公司通山分公司。
景元燃气主要负责通山县城区投资、经营天然气项目,覆盖范围为通山县的三镇一乡(通羊镇、楠林桥镇、大畈镇及大路乡),主要建设内容有:通山县城,三镇一乡范围内的市政天然气管网敷设、天然气供气以及门站、油气合建站、居民生活用气、工商业用户生产用气;中燃城镇燃气主要负责黄沙铺镇、九宫山镇、慈口乡、燕夏乡、厦铺乡、闯王镇、杨芳林乡共7个乡镇燃气投资、经营天然气项目。
目前已初步形成竞争机制。
二、免去城市居民的报户费以及管网建设、改造等费用问题
(一)自来水部分
报装用水是不收报户费的,只收在接水过程中,管道工程安装所产生的工程费用(以下简称工程费)。分为2021年3月1日前和3月1日后两个时间段,具体如下:
2021年3月1日前接水的用户,因接水工程费用未纳入财政预算和水价成本,要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内和红线外至供水主管道的工程安装费。红线内的工程安装费是按通价费[2016]26号《关于制定我县城区自来水安装服务价格的通知》所核定的标准收取,需要安装智能水表的用户,另加收智能水表的费用。红线外的,因工程量大小不一,这部分费用是根据国家市政定额,按工程量计算工程费用。
2021年3月1日后,自来水公司根据鄂发改价管[2021]88号《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已停止向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接水工程安装费用。根据文件精神,此项费用要求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支付或纳入水价成本,目前由自来水公司支付。管网改造费用,因未进入水价成本,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由政府投入资金改造,红线内的一般由用户出资。
(二)天然气部分
湖北省内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自2018年6月1日起实行市场调节价。依据《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转发省发改委办公室关于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项目的通知》(通发改〔2020〕31号)文件精神,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气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开展的上门服务、安检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景元燃气在2019年前收取安装费2300元/户,已通气小区收取2500元/户(政府定价);2020年因市场价格普遍上调,调整价格为2419元/户,已通气小区收取2787元/户,自建住宅收费标准为4319元/户。中燃城镇燃气目前收取建安工程费为3500元/户。其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
三、价格、质量方面严格把关问题
(一)自来水部分
1.价格:因自来水价格属政府定价,随着供水生产成本的逐年增长,水价偏低、调价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县供水事业发展和扩容提质的主要原因。2015年12月,经价格听证会县物价局价审会集体审议通过,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城区自来水价调整为2.14元/立方米,分两步执行到位。第一步,自来水价调整为1.82元/立方米,于2016年3月执行至今。截至目前,所执行的水价低于物价部门核定的成本价加税金2.14元/立方米,导致每生产一吨自来水亏损0.32元,年亏损金额近200万元。
2.质量:县自来水厂进一步完善落实水质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做好水质日常检测工作。在实际检测工作中严格取样流程,每日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进行PH值、浑浊度、大肠菌群等13项常规指标检测分析,并将检测结果在自来水公司网站每天予以公示。同时委托第三方水质检测公司对自来水公司两个水厂的出厂水、水源水和管网水每月做一次42项常规检测,每2-3年做一次出厂水106项全指标检测。目前,自来水公司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综合合格率均达到99%,高于综合合格率95%的部颁标准。
(二)天然气部分
1.价格: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的通知》文件精神,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景元燃气在2020年疫情期间对相关企业由原工商业定价4.79元/m³执行定价优惠至4.29元/m³,涉及企业有:星光玉龙机械厂、湖北丰盛木业、湖北栋科再生能源、通山兴百亿石材等。对中小微企业用气共支持46.68万元。同时为回馈社会体现社会担当,惠及广大居民用户,自2021年4月15日起,对工商业原定价4.79元/m³下调为4.5元/m³,居民用户原定价4.29元/m³下调为3.8元/m³。中燃城镇燃气自2020年11月1日起,对非居民用户原定价4.59元/m³下调为4.5元/m³,居民用户原定价4.29元/m³下调为3.8元/m³。
2.质量:
为确保企业做到依法经营,供气平稳、正常有序、安全使用。我局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不断完善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机构健全,管理有序;二是督促企业做好员工培训教育,完善安全操作规程,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三是检查企业执行工艺设备例保制度,始终保持设备完好率100%;四是检查企业是否落实巡查巡检制度。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