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药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了科学完善的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一、开展专项检查,确保监管工作取得成效
充分利用日常监管的时机,积极宣传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管理的有关法规,强化企业的守法意识和自律行为。在日常监管基础上,分别开展了中药饮片质量专项整治、新冠病毒疫苗专项检查、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专项检查、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等专项工作。
(一)中药饮片质量集中整治工作
根据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药监发〔2020〕1号)和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咸市监函〔2020〕11号)文件要求,印发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通市监函〔2020〕4号)文件。我县辖区内共有中药饮品经营单位53家,中药饮片使用单位41家。根据我县实际,以中药饮片流通使用环节为重点,严厉查处中药饮片非法渠道购进、擅自分包装、超范围经营毒性中药饮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不合格中药饮片。
(二)新冠病毒疫苗专项检查
遵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疫苗流通监督检查计划指导原则的通知》(鄂药监办发〔2021〕1号)及《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新冠病毒疫苗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参考《湖北省疫苗流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对我县1家疾控中心和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等18家新冠疫苗接种点开展了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了相关单位合法性和疫苗产品合规性,以及疫苗储配过程中储存条件、温度控制情况。
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专项检查
遵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监督检查的通知》,对辖区内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了其经营使用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是否经注册批准并具备合格证明文件,购销渠道是否合法,储存条件是否符合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
(四)夏季冷藏冷冻药品专项检查
为加强冷藏冷冻药品质量管理,防范高温对药品质量造成的安全风险,针对检查当中发现的部分村卫生室无阴凉贮存设施、部分经营企业阴凉贮存设施设备不能满足药品贮存要求、企业营业场所室温湿度检测设备不完善等问题,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通过专项检查,目前绝大部分乡镇卫生室均已配备阴凉贮存设施设备。
(五)药品零售环节专项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药品安全风险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湖北省“药品安全你我同查”活动工作方案》及市局相关文件精神,通山县局扎实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了过期药品上架销售情况,零售企业是否制定并实施了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是否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是否严格规范远程审方等。
二、加强日常监管,持续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一是开展了全方位的药品、医疗器械流通市场日常监管检查,严格要求各经营企业必须从合法渠道购进产品,并按有关规定做好购进验收记录及养护记录;二是组织开展了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协同监管所对乡村卫生室开展了检查;三是开展了药品监管信息化应用培训,进一步加强基层干部信息化监管能力,提升湖北省药品综合监管平台使用率。
三、根据公安部门职能。通山县公安局在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中的主要职责是对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主要表现为行政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节严重涉及需要刑事立案查处的。近年来,我局主动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行政案件的查处情况,重点对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政案件,组织专班专人会同行政监管部门办案单位共同研究,符合移交条件的按照“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迅速移交。同时,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调,在案件定性、证据规格等方面加强案情会商,确保案件顺利移送起诉,依法快侦快判。下一步我们将加大与行政监管部门联合执法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铲除违法犯罪行为滋生的土壤。
对我县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