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SD2XN202312020004号交办件办结情况的公示
2023年12月3日,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信访件(编号SD2XN202312020004)收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了批示和交办,安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林桥镇进行现场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件反映的事项
石垅村到通山南林工业园通山沿线占道,农田毁坏建光伏,村民反对并反馈租用其耕地100亩每年450元。
二、基本情况
通山县南林216MW光伏复合发电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咸宁通山阳晖新能源有限公司,信访人反映的光伏发电是指该项目位于石垅村的光伏发电方阵和升压站。通山县南林216MW光伏复合发电项目装机容量216MW,2021年征求了县人民政府和县发改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文旅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人民武装部等相关单位的意见。2021年7月在县发改局办理了《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规模为250MW,2021年10月被省能源局评为2021年平价新能源项目,批准装机容量为216MW,2022年2月被省发改委纳入2022年省级重点建设计划,2022年11月办理了《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将装机容量由250MW变更为216MW,备案总投资128091.48万元。该项目于2021年6月开始建设,设备基础采用工厂预制桩进行现场机械压桩,钢构件是从工厂购买再进行现场人工拼装,变压设备、发电光伏板等材料通过购买原装成品后进行现场安装。目前,石垅村的升压站已完成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部分建成的光伏方阵已并网发电。
三、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12月4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林桥镇对石垅村光伏项目信访事项进行了现场调查,12月6日,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杜兵,县政府副县长王定明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南林桥镇现场检查督办该信访事项办理工作。
(一)关于“石垅村到通山南林工业园通山沿线占道”问题的核查情况。石垅村部分光伏方阵旁正在修建通山大道,光伏方阵和升压站均没有占用通山大道建设用地,也没有占用其他道路。信访件反映的该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农田毁坏建光伏”问题的核查情况。石垅村光伏方阵用地采取土地流转(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类型为耕地(含水田、旱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根据《湖北省能源局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新能源新能〔2020〕69号)第3页“(二)光伏复合发电项目。光伏复合发电项目是指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进行复合利用的光伏发电项目,主要包括农(林)光互补、渔光互补及其他“光伏+”模式的光伏发电项目。对于光伏方阵布设在农用地上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按原地类认定,允许以流转“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双方签订使用土地流转“租赁”合同……”的规定,石垅村光伏复合项目属农光互补模式,光伏方阵桩基用地以外的地面未进行硬化,未破坏耕地耕作层,方阵用地未改变土地用途,因此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项目采用的是固定单排支架模式,桩基列间距大于4米,行间距均大于3米,光伏组件最低点离地面高度高于2米,符合鄂新能源新能〔2020〕69号文件规定的建设技术规范要求。
升压站用地是通过土地征收方式获得,2022年6月,获得了省人民政府出具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批复(鄂政土批〔2022〕929号),批复用地面积12.204亩,2022年12月挂牌出让成交(《成交确认书》),2023年3月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信访件反映的“农田毁坏建光伏”不属实。
(三)关于“村民反对并反馈租用其耕地100亩每年450元”问题的核查情况。2021年7月,该项目与石垅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由该项目租赁石垅村土地637亩,用于光伏方阵建设,租金为每亩每年450元。后经多次召开协调会,根据2022年9月27日会议记录《光伏项目推进会》,共同商定租金为一般水田每亩每年550元,旱地每亩每年450元,每5年增长5%。目前,石垅村光伏方阵最早于2023年1月开工,按照开工即付租金的方式,目前已向石垅所有开工的租户支付了2年的租金。信访件反映的“租用其耕地100亩每年450元”问题不属实。
综上,信访人反映的事项不属实。
四、处理和整改情况
由于该信访件反映的事项不属实,因此该信访件已办结。后续,我县将进一步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管,督促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确保合法合规。
五、公示说明
公示期间,广大干部群众如对整改情况有异议,可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公示时间:2024年1月17日至2024年2月5日
联系电话:0715-2362745
联 系 人:陈明
通讯地址:通山县滨河路
邮 编:437600
通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7日